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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还能再次分割吗

2001-06-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5月12日,法院判决准予王朝阳与叶秀离婚。一审判决叶秀的嫁妆为其个人财产,并分得二人的共同存款1万元。不日,叶秀前往原来的住所取回嫁妆时,看见有几个人找王朝阳,叶秀从他们的谈话中得知:王朝阳分居期间发明了一项专利,卖给了这几个人,转让价在15万元左右,现在双方在研究解决专利实施中的技术问题。叶秀回家后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哥哥叶强,并委托叶强替自己出面向王朝阳索要专利转让费。但是王朝阳一口拒绝,他的理由是:离婚时法院已经将财产处理过了。王朝阳的说法对吗?

专家意见: 新婚姻法第47条明确,如由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致使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不当,即使上述行为发现在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首先要确定专利转让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取得的已经转化为财产利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无论适用修正前或者修正后的婚姻法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发明为王朝阳一人所为,由于取得财产利益在婚后,转让费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王朝阳“离婚时法院已经将财产处理过了”,专利转让费与叶秀无关的说法是不对的。虽然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叶秀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法制报》20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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