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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有两份内容相反的判决书

2001-06-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9月11日,山西省盂县的郑某和杨某等人与王俊英的丈夫张志云因填水渠发生争执,张志云被逼到水渠内,这些人仍在填土,王俊英用照片记录下了这一事件,照片《七旬老人险遭活埋》在新闻媒体刊登后,郑某和杨某等3人以王俊英的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王俊英推上了被告席。

盂县法院一审认为,王俊英报道失实对3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判令王俊英向3原告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损失。王俊英提起上诉。2000年10月9日阳泉市中级法院判决撤消盂县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等3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000阳民终字第239号)。

就在王俊英沉浸在终审胜诉的喜悦中时,2001年4月10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一文号(2000阳民终字第239号)再次下达判决书。判决王俊英对郑某、杨某等3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王俊英不明白,在同一法院、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案由、同一文号、由同一合议庭人员参加,怎么会出现两个内容不同的判决呢?

(《工人日报》20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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