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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起纠纷 竟判被告回原籍

2001-07-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4月11日,安徽省南陵县的倪雪林,在北京崇文区租下了一间14.4平方米的临街房,打算开个理发店。她与房东李某签订协议:租期自2000年5月1日起共计5年,月租金700元。李某向倪雪林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保证其正常营业。

协议签完后,倪雪林便花钱将所租房屋装修一新。没想到,北京市出台一项新规定,经营美发业务用房不得小于20平方米,房东跑了几个月营业执照也没办下来。去年12月,李某只好请倪雪林走人,并要她结清剩余的房租。倪雪林觉得是李某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合法手续,才使其无法继续营业的,违约的是李某,要李某赔偿她先期投入的1.58万元才肯腾房。双方僵持不下,12月13日李某将倪雪林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倪所签租房协议。倪雪林则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法院判李某赔偿其1.58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调查核实,倪雪林所租房屋是李某向房管部门承租的公有房,根据有关规定,李某无权出租其承租的公有房屋,而倪雪林系外地来京人员,也不能承租本市居民承租的公有房屋,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有关法律。3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租赁协议书无效;倪雪林将房屋腾空交给李某,同时倪雪林搬至安徽省南陵县。

一场官司下来,倪雪林不但一分钱没拿着,反而连在北京继续居住的权力都没有了。倪雪林提起上诉。6月18日,终审维持原判。

就此案,宪法博士莫纪宏认为,法院判决侵犯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居住权,倪雪林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非法限制。居住权是一种宪法权利,不经过宪法程序是不能剥夺的,限制居住权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由特定的法律机关实施。在公民没有触犯法律,在政府没有进行紧急管制的情况下,法院是没有权力作出这样判决的。从这个判决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公民基本的人权重视不够、保护不力。法院当务之急是改善司法功能,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保护公民人权的意识。

(《中国质量报》2001.6.29陈宜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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