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项目包括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办法》规定,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而对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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