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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无力抚养子女子女不应拒养母亲

2001-07-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市民张芹与杨泽1983年离婚,女儿杨芝由杨泽抚养,儿子杨林由张芹抚养。离婚后,张芹患了精神病。1985年,杨林自行到其父处生活,自此再也没与母亲联系。1999年2月,张芹不慎被火烧伤,经医院抢救脱离了危险,但落下了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张芹的妹妹代为交纳了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3万元。1999年4月,张芹伤愈出院后,妹妹将她送至敬老院。

张芹认为,杨芝、杨泽从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儿女赡养。

杨芝、杨林认为多年来他们与母亲无任何联系,母亲没有履行过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父亲含辛茹苦把他们养大成人,他们只应赡养父亲,不应赡养母亲。

法院认为,张芹长期患精神病,无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杨芝、杨林给付张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每人每月各给付张芹住敬老院的生活费200元。

(《北京法制报》20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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