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上海将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并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
(《法制日报》2001.7.14)
[值班总编推荐] 65岁女保安遭性侵,正义当照进角落
[值班总编推荐] 光明日报:一部风云激荡的中国百 ...
[值班总编推荐] 贵州发现菊科植物新种马岭河小苦荬
“群岛哲学”视角下的个体意识与生活哲学
【详细】
刘巽达:沪语版《繁花》,够味儿!
携“力”同行 向“绿”发展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伦理向度和价值意蕴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