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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万元抚慰少女心灵

2001-07-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8年7月12日,辽宁海城市新台子镇一名少女因月经初潮腹痛到鞍山市第二医院腾鳌镇分院就诊,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观察一夜后病痛明显减轻,但该医院仍然坚持对这名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手术中医生发现对阑尾炎的诊断错误,阑尾正常。但探得卵巢呈血体状态(月经期正常改变),医院在未经专科医生会诊的情况下,随意进行了卵巢切除术,术后未作病理鉴定将卵巢随意扔入污物桶了之。事故发生后,这位少女将鞍山市第二医院、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海城市腾鳌医院三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金总计4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医院在未经专科医生会诊、不明病理性质及没有家属签字情况下,为原告少女盲目实施了卵巢切除术。经辽宁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起医疗纠纷事件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法医鉴定,原告少女右侧卵巢切除构成伤残七级。为此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判决被告鞍山市第二医院赔偿原告少女医药费1310元,伤残补偿费14080元,医疗事故鉴定费700元,精神补偿金25万元,合计266090元。(20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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