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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能否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2001-07-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和丈夫两地分居多年,2001年2月丈夫提出离婚,经协商我们达成了口头离婚协议,于3月20日将财产进行分割完毕,计划3月底去办理离婚手续。在整理分得的财产时,我发现了一些丈夫去年11月购买黄金饰品等礼品的凭证和发票,票面价值三万余元。我质问丈夫这些东西的去向时他不能自圆其说,我认为这些东西是被他藏匿了,现在我想申请法院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请问我能否凭这些发票分得这些财产的份额?

专家意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发票作为书证,可以证明你丈夫曾经买过这些物品,但不能证明这些物品是现实存在的(如这些物品已经灭失)。所以,你想将发票上所列物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仅凭发票来证明是不够的,你必须将实物提交法庭或者提出这些物品现实存在的证据。

据以上分析,你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发票提出分割财产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200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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