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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女索赔“亲吻权”

2001-08-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6月1日,四川广汉市民陶女士被酒后驾车的吴某撞倒。经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唇裂伤、脑震荡等”,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陶女士称,两颗门牙折断、牙齿松动以及上唇的裂伤,不仅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同时波及到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陶说,由于车祸受伤,夫妻间情感交流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特别是对双方的性冲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她嘴唇疼痛、干燥、麻木,既不能感受与丈夫亲吻的醉人甜蜜,也不能享受与女儿亲吻的天伦亲情。无可奈何之下,陶女士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向被告方索赔“亲吻权”。

陶女士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娅律师认为,法律上的“亲吻权”体现为一种人格权。受害人有权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卓泽渊教授表示,“亲吻权”是否能构成法律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无规定。但受害人受到伤害后,心理上也会受到伤害并影响未来生活,因而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合理的。民商法博士孙鹏说:“亲吻权”在国外有过案例,最终是原告方胜诉,而在我国目前尚属法律空白,值得去探索。

(《北京晚报》2001.7.25余彦君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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