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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服务应有合同

2001-08-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吴女士因最近搬家,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搬家前,吴女士询问公司是否应签订文字协议,保证在搬家过程中不发生物品丢失或磕碰的情况。而搬家公司说,公司没有这样的惯例,不同意签合同。搬家期间,吴女士看到,工人们乘电梯将物品搬至20层楼的过程中,楼下的物品曾出现无人监管的情况。物品搬完后,吴女士未顾得上清点,之后整理东西时却发现,自己从巴黎带回来的几双名贵的皮鞋不见了,价值数千元。

吴女士认为,丢失的物品是自己亲自装上车运走的,因为丢失是发生在搬家过程中,应由搬家公司来赔偿。而搬家公司表示,工人决不会拿走物品,并认为吴女士在搬家后未马上清点东西,物品是不是在搬家过程中搞丢值得怀疑,因此拒绝赔偿,吴女士对此很无奈。

王宇律师认为,关于搬家市场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一般可根据《合同法》,看双方事先的约定。律师建议,搬家服务应有严谨的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20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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