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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引发名誉权官司

2001-08-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6月,24岁的熊先生到了北京保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做销售主管。该公司刘经理曾向他口头许诺,公司可以给他上社会保险,负责存档事宜,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一般在1200元至1500元。而熊先生上班一个月后,领到的工资只有600元,公司既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又不给他上社会保险。

2000年初,熊先生向公司要求补办养老保险,负责人说,档案不在本单位不能办理。2000年3月,熊先生将自己的档案调至保林公司,委托存档的是丰台区人才中心。该中心与保林公司的约定是为存档人员预交几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于是公司就为熊先生交纳了2000年3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

熊先生于2000年4月3日从保林公司辞职。当年12月,熊被某中央直属公司录用。但该公司在审查了熊先生的档案后做了退档处理。原来熊先生的档案里有一份保林公司发出的证明材料:“我单位熊某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欺骗领导,为自己多上养老保险(2000年3月至12月)10个月。”

刘经理说,公司出具这样的材料是希望与人才中心配合,追回多缴的养老保险费。熊先生感到很冤枉: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存在人才中心的帐上,使用权在企业,个人无法拿到。再说,预交几个月的保险费是人才中心的规定,怎能说是骗取?

今年6月,熊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林公司当面承认错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保林公司向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带有贬义词语的信函,已经明显超出用人单位正当评价本单位职工的职权范围,该行为已侵犯了熊先生的名誉权。7月4日,法院判决保林公司以书面形式向熊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赫英强律师说,这本是一起劳动争议,由于单位制度不完善,处理不当引发了名誉侵权行为。保林公司对自己的劳动侵权行为应有所醒悟。保林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准备上诉。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7.31王议平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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