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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规范股评业

2001-08-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7年3月,南方某报登载了《“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的熊某署名文章。称“湘中药”的业绩将增长一倍以上,纯利润将达到3500多万元,由此推断:“湘中药”将重复黔轮胎(股价上涨四五倍)的故事……

看了这篇极具诱惑力的报道,股民张先生买入该股近3万股,投入资金34万余元。不久,“湘中药”年报披露的实际情况与熊某一文所述相差甚远。“湘中药”股价大跌,张先生损失了近8万元。张先生认为,他的损失是受熊某一文虚假股评文章的误导造成的,于是在199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文作者熊某及南方某报赔偿其损失。

终审法院判决熊某赔偿张先生7.7万元,南方某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股评家熊某应该承担赔偿的理由一是熊某作了虚假陈述;二是熊某意在鼓动和诱导张某投资“湘中药”。

如果熊某没有作虚假陈述,“湘中药”情况属实,张某听信他而买股票受损,从民法角度是不需要负责的,因为熊某主观没有过错。如果熊某讲的虽是实情,但主观上动机不纯,极力鼓动读者买“湘中药”的股票,那他也不用为张某的损失负责。因为熊某的过错只是道德过错而不是法律上的过错。这样一来,熊某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借助自己股评家地位,损害读者而为自己牟利了。由此可见,单纯民事诉讼案对规范股评作用不大。

因此,完善的股评程序规定是规范股评业的最重要方面。首先,我们对股评家要有较严格的资格认定。其次,还要从法律、法规上对股评家的个人资产变动有所约束,他们应置于公开监督之下。再者,对违法违规者要加大处罚力度。

(《北京法制报》20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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