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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取证是否受法律保护

2001-08-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杨女士与刘女士系邻居关系。今年5月28日18时许,双方相遇在大院门口(居委会附近),因言语不投机发生吵打,当时正值下班时间,激烈的争吵声引来了众多的邻居围观。此后,杨女士先后两次在事发地张贴寻找证人启事。称5月28日18:40分许,在此发生了一起拦路打人事件,本人受到一位60余岁的女人当众殴打、谩骂及人身攻击,对此要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公道,并表示决不允许这种霸道行径横行一方。恳请在场邻居将所见所闻的一切反映给法庭,并表示自己将对此予以酬谢。

前不久,杨女士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刘女士起诉到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并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刘女士谩骂她是别人小老婆的有关证据。

虽然,张贴启事明确表示要对出庭证人许以酬金致谢,并应用于民事诉讼在北京市尚属首例,但这种取证方式已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

对此,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悬赏取证有一定现实意义。首先,我们现如今是处在商品经济时代。民事活动遵循的是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我们在民事诉讼法中看到的却多为义务和限制性条款。而悬赏取证的做法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这种不足。其次,悬赏取证作为经济社会的新现象,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对这种形式不应一概否定,否则就会限制和影响当事人的胜诉权。

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悬赏取证由于金钱的因素,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也干扰了司法审判,且有收买证人之嫌疑,不应支持和提倡。

由此看来,悬赏取证作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畸形产物虽然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现实,但在新的证据法出台之前,如何把握和看待这些取证手段上出现的新现象,不应该仅仅是法律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

(《法制日报》2001.8.22李凤新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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