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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法律漏洞及完善措施

2001-08-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田英、毕弘龙在《明鉴》2001年第8期撰文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漏洞:

一是量刑过轻。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无论多少,只要贪官咬紧牙关不说,检察官拿不出证据,顶多判处五年。

二是司法机关明知赃款的来路不明,但查起来十分困难,往往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结案;或者考虑到现有的证据就足以将贪官治重罪(甚至死罪),因此就没有必要花大力去追查“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了。

三是当案件涉及干部太多时,有的地方往往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一些犯罪分子保护起来,错误地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一个地方的稳定。如原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的巨额财产,如果查到底,恐怕有数百名行贿的当地干部要受到追究。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会成为少数腐败分子逃避法律严惩的避难所。

有鉴于此,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落实措施,以完善财产申报等配套制度。同时把借贷和赠予等社会经济关系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二是科学设置刑罚,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使不法分子得不偿失。同时拉开量刑档次,以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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