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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举债共同生活的儿子该不该还

2001-08-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从1989年开始,温州市居民蔡春芳因办厂缺资金陆续向居民李秀娟借款,至1999年6月18日经双方结算,合计借款人民币25万元。事后,蔡春芳仅付李秀娟利息2000元。后经多次催讨无果,2000年4月14日,李秀娟一纸诉状将蔡春芳及其妻子周桂花、儿子蔡群勇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债务。

5月10日,温岭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蔡春芳、周桂花共同偿还李秀娟借款本息,而以“借款行为发生之时,儿子蔡群勇尚在上学”为由否定了蔡群勇的偿还责任,结果李秀娟仅从蔡春芳的房屋拍卖等款项中受偿3万余元。李秀娟不服,向温岭市检察院申诉。温岭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确有错误。

事实上,蔡群勇系蔡春芳夫妇的独子,高中毕业后在其父开办的企业做工,至1996年4月成立温岭市金鲨摩托车部件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其间,其家庭为蔡群勇操办婚事及其交通肇事赔偿损失等支付了大量费用。且蔡群勇从小随父母生活,婚后仍共同居住,至今尚未分立户口,理应对家庭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因此,台州市中级法院指令温岭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今年8月20日,温岭市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判,改判由蔡春芳、周桂花、蔡群勇共同偿付李秀娟借款。

本案至此可以说已尘埃落定,但让李秀娟并没有因此感到轻松的是,就在本案再审期间,蔡群勇一夜之间转移了其所有的财产,而且宣判时蔡家无人到庭。(《检察日报》2001.8.27潘永茂 黄友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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