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聘书能视为劳动合同吗

2001-08-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年刘某被某单位聘用且发了聘书。两个月前,单位新任领导说聘书不是合同,让其回家休息。刘某找主管部门领导,迟迟得不到答复后,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以聘书不是合同,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刘某又起诉到法院,法院称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决定,法院也不能受理。请问:刘某的聘书能否视为合同?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不受理对吗?

马文革

马文革读者:

应该明确地告诉你,这份聘书应视为聘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刘某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同时,我国劳动法第79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说,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就劳动争议作出仲裁的情况下,法院不受理刘某的起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报》2001.8.27汪来超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