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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公证姐妹上法庭

2001-09-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娱与姐姐李殊如今都已年逾花甲。1955年,李娱刚满15岁,父亲因病撒手而去。李娱和姐姐、姐夫靠打柴谋生并供养老母。不久,姐姐随姐夫一起回到姐夫的老家,李娱和母亲相依为命生活。1963年,李娱结婚后,继续和丈夫一起赡养母亲。姐姐李殊断断续续地给母亲寄一点钱,经常邀请母亲到夫家去住上一阵子。

1977年,一直对母亲负主要赡养义务的李娱把母亲接到自己的家里,直到母亲临终前坚决要求回到南城老家,始终没和母亲分开过。由于李娱的孝顺,老母亲一直生活得很愉快。

1993年12月22日,李殊到南昌来看望母亲,母亲当着两个女儿的面,叫小外孙明明拿来纸笔,说:我知道我活不长了,这辈子我是幸福的,因为有你们两个好女儿。我死后没有什么遗产,所有的东西就是南城的那栋6间旧房,我今天叫明明写一个遗嘱,我死后,这几间旧房就归李娱所有,因为这几十年来都是李娱养我。

1996年元月,李母病故。1999年,李殊持母亲的土地使用证到县土地管理局以李殊、李娱的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李娱知道后便拿着其母的遗嘱到土管局提出异议,土管局下达了收回李殊土地使用证的通知,李殊大为恼怒,一纸诉状将亲妹妹告上了法庭。

李殊称,该房屋是母亲的遗产,我和李娱都是合法继承人,我要求继承房屋两间,另两间由李娱继承,厅堂和厨房由双方共同所有。李娱认为,姐姐在母亲生前未尽赡养义务,且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房屋6间由我全部继承。

县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是李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该房屋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但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在继承份额上给予适当的照顾。被告提出有李母的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因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立遗嘱法定要件,属无效遗嘱,不予采信。2000年10月3日,一审判决重房、重上房各一间归原告所有,正房、正上房和厨房归被告所有,厅堂归原、被告共同所有。李娱不服判决,上诉。

今年2月14日,江西抚州中院审理此案。中院认为,由于李母立有遗嘱将6间房屋全部归于李娱,李殊也签了字,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撤销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李殊的诉讼请求。5月22日,此案审结。

本案提示:做父母的如果真要避免自己的子女争夺遗产,能否在写下遗嘱后到公证机关去公证,或者请公证机关到现场公证?我们的法律应当更完善更具体些,以避免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因法律的不完善而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裁判。

(注:文中主要当事人为化名。)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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