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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宗“黑社会”罪名案一审判决

2001-09-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成录等10人犯罪团伙案,9月11日在深圳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其中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在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首次使用。经过3天的连续审理,法院于9月13日对李成录犯罪团伙涉嫌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黑老大”李成录8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7月,李成录伪造营业执照,并与杨旭勇两人共同出资数十万元,购置了数台无行驶证、无营运证的摩托车,同时在乌鲁木齐等地招聘了数十名摩托车驾驶员。在收取每人1000元押金后,将摩托车交招聘人员在深圳非法营运,每天向每位招聘人员收取40至60元不等的承包费。这些人员开始大规模地进行非法营运活动,并且四处寻衅滋事,然后由公司以“索赔”为借口,恐吓、殴打、勒索市民。为便于作案,李成录等人购置了两台对讲机,该“公司”成员大量购买管制刀具武装自己。团伙成员每次作案均由李成录、杨旭勇等首要分子统一组织、统一分工、统一分赃论功行赏。公司负责参与人员的日常开销,免除承包费。

李成录团伙多次暴力抗法冲击交警大队并犯有敲诈勒索罪。

(《中国青年报》《深圳特区报》20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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