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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学校非商品转让无效

2001-09-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4年2月,邓启光、施秀兰等10人在河北秦皇岛市发起成立了私立渤海中学,施为董事长兼校长。1997年后两人产生矛盾,遂分工为施主内,邓主外。1999年,学校停发邓的工资,并在当地报纸上登出辞聘邓启光的声明。

邓启光对此不服,诉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后又上诉到秦皇岛市中院。在此期间,2001年4月,渤海中学与秦皇岛市嘉远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将学校全部债权、债务、财产及办学权转让给该公司,学校法人代表由施秀兰变为该公司老板刘某。之后,该公司的人员进驻学校接管。

近日,海港区法院就此案重审后作出判决:施秀兰将学校财产私自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无效,该房地产公司必须在5日内撤出学校。

有专家指出,这是全国首例涉及学校整体转让、买卖的案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各级各类学校,不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都不可自由转让。

(《法制日报》20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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