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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股票被盗或遗失怎么办

2001-09-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目前,从事股票交易或购买股票,已成为公民财产的一种重要的保值、增值手段。但是股票和其他票据、有价证券一样,也有可能被盗、遗失、灭失。当公民手中的股票被盗或者遗失、灭失时,股票持有人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示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申请公司补发股票。”

所谓公示催告,是指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否则宣告该票据无效。

记名股票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此当公民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可以依据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

至于无记名股票,我国公司法对其未作规定,公民当妥善保管,以免丧失股东权利,受到损失。

(《湖北法制报》20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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