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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之举也会侵权

2001-09-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南京军区某部二营新战士小王在与营业余报道员李某闲谈时说,自己今年想报考军校新闻专业,但按照规定的报考条件,他还差1篇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新闻作品。李某看着小王一脸焦急的样子,决定暗中帮助小王。事后,李某在自己的稿件上署名时加上了小王的姓名。不久,这篇稿件被一家省级报纸刊用。然而,见报当天,小王很不高兴地找到李某说:“你得向我赔礼道歉!”小王将那张报纸递给李某说:“你未经我同意,就擅自作主署我的名,这不仅是弄虚作假,影响了我的名声,还侵害了我的姓名权。”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属于“恶意”,如冒用他人姓名从事违法或错误行为,或者冒用他人姓名搞恶作剧。但有的时候,即使出于“善意”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也会造成侵权后果。小李的行为就属于此。

营教导员得知后,在肯定李某帮助战友良好愿望的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指出李某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小王的姓名权。李某应该向小王赔礼道歉。通过教育,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全营军人大会上向小王公开道歉。

(《解放军报》2001.9.16程龙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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