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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出证明管用

2001-09-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女士与沈先生原系同事,经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沈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因此分居。2001年3月,沈先生以双方分居期间王曾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为由,起诉要求与王离婚,并索要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王女士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要分割存款、财产和房屋,否则不同意离婚。

为查证事实,北京一审法院到双方的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居委会王主任出具了有关证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分居期间,王女士与他人同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沈先生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王女士对婚姻破裂负有主要责任,于是作出准予离婚、王女士给付沈先生5000元赔偿金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对她在诉讼过程中,多次辱骂报复居委会主任,严重妨害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裁定。

(《中国青年报》2001.9.17高志海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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