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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2001-09-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独居至今,两个女儿(双胞胎)随我丈夫生活,我也不付抚养费。二十多来年,我们之间也没有什么联系。去年冬天,我不慎摔断了胳膊,不多的积蓄连看病都不够。在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我捎信让我的两个女儿(均已成家)尽赡养义务。她们以我没有对她们从小尽抚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孙桂荣

孙桂荣同志:

你可以要求你的两个女儿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就是说,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不能被抛弃和免除。

从你来信的情况看,目前你确实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你的两个孩子应当尽自己的能力为你提供一定的赡养费。你可以通过你女儿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做一下工作,在合适的幅度内提出要求。如果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

(《法制日报》2001.9.15汪来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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