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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婚妻”一词的法律探讨

2001-10-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代汉语词典》给“未婚妻”下的定义是:已经订婚尚未结婚的妻子。显然这个解释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相悖:既然没有结婚,怎么能说女方是男方的“妻子”呢?有关人士对此作了探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范忠信认为,从法律上来看,“未婚妻”这一词语本身的说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应该叫“婚约人”较为合适。民事生活中婚约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很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婚约这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中南民族学院教授白丁则认为,“未婚”又谓之为“妻”的这一提法受到了中国传统婚姻思想的影响。这一词语经过几十年的运用,已被人们广泛接受,其所谓的“逻辑矛盾”也根本不影响人们对其本义的正确理解。毕竟它不是一个纯法律用语,如果用一个词来替代“未婚妻”这样有亲切感且易懂的词,我认为将是得不偿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教Go rd enStau t(美国)说:在美国,我们同样有订婚(en gagem en t),而且,也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一旦男女双方发生纠纷,我们有较为充足的法律来对此进行规范。

某法院李法官说:在民庭工作十多年,“未婚妻”与“未婚夫”之间因纠纷闹到法庭的也不少,但要解决好却不容易,关键还是在于法律规定没跟上来。我认为正起草的民法典中增设“婚约”的有关规定,已是势在必行。

(《湖北法制报》2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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