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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方官要避籍任职

2001-10-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12日广东省委副书记刘凤仪在广东省委党校说,两年内,广东六类地方官要避籍任职。在2003年前,广东基本实现县级党政一把手以及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等重要岗位干部的避籍任职。

此外,广东在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将有一系列新动作,其中包括:市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力争3到5年内,公开选拔产生的厅级以下(含厅级)委任制领导干部的人数达到新提拔同级干部总数的1/3以上;抓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

(《羊城晚报》200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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