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身患肝癌,临终前于今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蒋继承父母的一套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黄在遗嘱中对该售房款的处理违背了客观事实。
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津规定,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
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张诉讼请求获得遗赠财产的决定。
该案审判长肖大鸣称,若单从《继承法》来说,应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在审查时,充分考虑到此案的背景,突破常规,大胆援用《民法》有关规定来审理此案。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则损害了无过错的被告,反而助长了“第三者”的气势。
(《羊城晚报》200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