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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法规该当何责

2001-10-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报载,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颁布不久,即遭该省砀山县李庄工商分局篡改:先是标题被改成了《安徽省个体私营、劳动者权益保护条例》;内容方面,如《条例》第24条原文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被改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应“按时缴纳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会费”。

这一改,条例的原意变得南辕北辙。原来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反成了工商管理人员乱收费的依据。

事情败露后,李庄工商分局局长被免职,但留下的教训却令人深思,尤其是对篡改法规的责任人应追究什么责任,更有待进一步探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而免职属于正常的人事变动,并非处分。笔者不禁要问:对篡改法规者不追究法律责任,连个像样的行政处分也没有,能行吗?(《人民日报》20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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