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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不报案

2001-10-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有困难就是要找警察

据《人民日报》披露,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竟有近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因为受伤害人不报案,给刑侦工作带来困难,广州去年作了一次万户居民的调查,在所有的刑事犯罪受伤害者中,仅有35.9%的人向警方报案,即使是在受伤害较严重的人中,报案的也只有47.7%。

“不报案”现象,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均有存在,但因案件发生地域的不同,受害人不报案的心态不一,表现出明显的“城乡差别”

在农村,强奸案的受害人最有可能不报案,其次是伤害案件。在城市,情况刚好相反,只有很少的人认为强奸案的受害人可能“不报案”,而诸如自行车失窃、公交车上钱包被偷、家中财物失窃一类的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愿报案的选择人特别多。下面两起案件最能说明“不报案”的城乡差异。

一起是江苏洪泽县警方不久前破获的一起强奸大案。自1992年初开始,在该县城东一片区域,不断有过往女性遭到犯罪分子的袭击,至2001年6月破案时,共有40名妇女被强奸。但案件这么恶劣,大多数受害人却不报案,或是未主动报案,以至于查处起来相当困难。当地警方抽出50余名民警,对这片区域进行长达2年的大规模集中排查和伏击守候。不久前的一天晚上,该县刑警大队出警经过城东高涧乡时,在东风东路上发现一骑车男子看见警车时转身即跑。该男子被抓获后交代,他名叫徐山高,当晚到其“情妇”李清(系化名)家过夜,被其丈夫发现,所以逃跑。经查证,徐山高犯过流氓罪,警方遂将其列为重点嫌疑人。在警方严厉的审讯攻势与搜集到的大量证据面前,徐山高被迫交代了其持续9年的犯罪行为。

另一起是城市里经常发生的自行车盗窃案。在南京河西地区一小区内,去年年底曾发生半个月内自行车被盗50辆的事。有个三口之家,一星期3次买车4次被盗,损失近2000元,可主人却一直未向派出所报案。直到今年严打整治斗争期间,一个由外地民工临时组成的“业余”偷盗团伙被警方破获后,经偷车贼自己主动交代,警方才得知此事。

受封建思想的长期浸染和冲击,农村受害人不报案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存在观念误区和人为操作痕迹

在农村,相当多的受害人“不报案”是由经济原因引发的。一般来说,事发后,犯罪一方畏于警方和法律的威严,往往采取金钱收买手段,“花钱买平安”,说服受害人不报案,以逃避法律责任。而受害人考虑到如果告发可能落个人财两空的结局,很容易采用“私了”的办法,得钱消灾。

在苏北某小镇上,曾发生过这么一起事件:一名女子在扬州打工期间,被老板看中,当起了“二奶”。老板原配妻子,发现此事后,妒火顿生,在女子已回乡后将其哄回,用老鼠药将其毒死,并通知了她的父母,说是“病死了”。待两位老人赶到后,又明明白白对他们说出了事实真相,并说报案不报案由他们自己决定。如果报案她愿去抵命,但一分钱没有;如果不报案,补偿他们4万块钱。虽说心中充满了失去爱女的痛苦,但他们最后还是选择了“不报案”。

由于地域上的封闭、狭窄,社会活动范围较小,加之长期的封建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农村居民对地方宗族势力有一种本能的迷信与畏惧感,有威望的长辈或是在当地有头有脸的人,说话就值钱,“长辈”的话比法大,“村长”的话就是圣旨,不听这些人的话是“不识抬举”,因而会被村人看不起、被孤立,造成生存和人际交往困难。当刑事案件在熟人之间、同宗之间,甚至是亲戚之间发生后,受这种势力的控制和干扰最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天大的冤枉也只能委曲求全,息事宁人,尤其是在盗窃、敲诈勒索一类案件发生后,这种作用特别明显。

城市居民“不报案”并非受害人缺乏法律意识。如果说农村受害人大多是“不知”和“不敢”,那么城市受害人往往是“不愿”和“不能”

为什么城市里也存在大量的“不报案”现象呢?

一是“怕麻烦”心理。我们从南京公交治安分局了解到,近年来,因为“怕麻烦”而不报案的,在公交车上发生的盗窃案中很普遍,据估计比例大约在70%左右。

二是办案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有缺陷。目前,很多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查,到移送司法机关,再到最后定罪,程序繁多,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漏洞,这些都影响了受伤害人报案的积极性。如对城市里比较常见的扒手的处理,必须人赃俱获,而在公共场所要人赃俱获十分不易,有时明知对方是扒手都不能逮,因为他未下手,无赃可获。另外,法律对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有“从宽”处理的表述,要定罪还得达到一定的标准,而且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就必须放人。现在城里的哑巴扒手越来越多,就是钻了法律这方面的空子。

三是有时对报案人保护不力。有的受害人报案后,有关部门未能对其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受害人遭受生理和心理双重的、进一步的侵害,正所谓“不报案吃小亏,报案吃大亏”。于是,不少人能忍就忍,只要不是要命,宁愿吃点“哑巴亏”,打碎牙朝自己肚里咽。

许多城市女性在遭受到性侵害时,不像农村女性那样顾虑重重,绝大多数都能主动向警方报案,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因此,城市女性在思想和观念上的进步,应该成为农村女性学习的榜样。

受黑恶势力威胁而非自愿的“不报案”和带有黑社会性质团伙火并、灰色职业者及由腐败行为引发的自觉“不报案”,已成为“不报案”现象的变种

在“不报案”现象的调查中,我们还了解到,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相当多的受害人并不是心甘情愿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被迫的、受到黑恶势力威胁的也不在少数。在破获的一些涉黑刑事案件中,从公开的材料上看,受害人几乎都受到歹徒“不准报案”一类的“死亡威胁”或警告。

今年7月份,宝应县淮江公路段出现了一个抢劫团伙。这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成员在两个月的时间内,以“带货”为名,对山东籍的货车驾驶员实施拦路敲诈、抢劫,先后作案25起,成为淮江大动脉上的一个毒瘤。经过艰苦细致的侦查,警方终于摧毁了这个犯罪团伙。据该团伙交代,今年6月初,他们从夜市购得一只仿真手枪的打火机,就凭这只打火机,便走上了疯狂的犯罪道路。他们每次犯罪时都会拉开皮包,将“手枪”露一露,威胁被抢对象,给受害者一个“下马威”。在抢劫得手后,这伙人还乘出租车跟踪被劫车辆,防止其报案。正是因为其中不少受害人的怯懦,在犯罪分子“不许报案”的淫威之下,25起案件中,报案的仅3起,勇于反抗的才2起。

与被迫不报案恰恰相反,下列三种类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却是从心底里“不报案”的。一类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火并而产生的所谓“受害人”;二是灰色行业的从业者,或是自身行为不轨的,如卖淫的“三陪女”,参与色情活动的嫖客,他们即使被抢、被敲诈也不会积极报案;三是有腐败行为的人,如果家中被盗、被抢,也不会报案。这类受害人的财产来源不合法,“屁股后面不干净”,拔起萝卜带出泥,面对警方缴获的大量赃物,如果要承认是自己的,如何能说出其合法来源?

当然,受害人不报案的原因多多,远不止上面提及的几点,值得继续探讨。但是,不论“不报案”的原因怎么不同,细究起来都离不开一个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这就是封建制度下形成的“民不举,官不究”思想。在这种封建的“官家办案”理念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导致受害人形成一种“过去式”的畸形的“不报案”心态。其实,在现代的法治社会里,即便是“民不举”,只要司法机关查实了,施害方也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这个道理!

只要犯罪现象不消灭,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不报案”现象客观上保护了犯罪分子,助长了邪恶势力,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不负责,对此,受害人及我们的整个社会都应该有一个深刻的反省和认识。(《警方》200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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