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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生死协议”也无效

2001-10-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梁成在付军的建筑队里当小工。付军曾与工人们签订了生死协议,内容是:“劳动中各自注意安全,若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自负,付军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0年12月15日,付军的建筑队在为他人建房时,房柁和檩突然间掉了下来,砸在正在下面施工的梁成身上,梁成当场被砸晕,经医院诊断:梁右小腿皮肤脱套伤、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其右下肢体由钢板螺丝钉内固定。后北京顺义公安局鉴定为伤残九级。付军为其负担了医疗费、鉴定费等1万多元。梁成的伤基本痊愈后,要求付军承担复查医疗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八万余元,付军认为在出事之前有协议,不情愿给付。为此,双方闹到了法院。

日前,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赔偿案,付军和他的雇工梁成虽然签有生死协议,但仍然要赔偿梁成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补助费等2.8万元。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里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付军和梁成等人虽订有生死协议,但这一生死协议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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