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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突遇抢劫银行不担责任

2001-10-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11月11日下午,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工作的涂某来到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支行所属的洪城大市场分理处存款。刚办完手续,犯罪分子华敏等6名歹徒持枪冲进营业大厅抢劫,华敏枪杀了储户涂某等人,6名歹徒劫得人民币500195元后逃离。

案件侦破后,洪城支行考虑到涂某是银行的储户,涂的遇害给其家属等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愿意在经济上给予4万元的补偿。但遇害储户涂某的家属等人不接受这一意见,双方调解不成。2001年1月20日,涂的家属等人状告洪城支行,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50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涂某虽与被告洪城支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但支行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洪城大市场分理处营业大厅乃公共出入场所,对营业大厅发生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难以预料与防范。洪城支行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原告4万元的经济补偿,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人民法院报》200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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