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你提的实际上是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因为案件起诉到哪一家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在哪一家法院。刘某原先住的地方,即刘某户籍所在地,法律术语叫“住所地”,刘某现在住的地方,如果刘某在那里住了一年以上,法律术语就叫“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刘某在他现在居住的城市已经住满1年,你就非得在那个城市去打官司不可。反之,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在那个城市还没有住满1年,你就可以在你所在的这个城市和他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