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措施包括:在金融领域,1988年开始建立了资金流动制度,规定凡是1万澳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金融机构要向国家管理机构报告。在税务领域,1991年建立了税号制度,规定每个人只能有一个税号,凡是在银行开户的人,不管开多少个账户,都要报自己的税号,以便将各个账户上的金额加以汇总。其意义一方面在于防止偷逃税款,同时也便于查核个人收入。在人事管理方面,制定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两项义务,一是对可能与其职责发生冲突的直接或间接财产收益,必须向上级报告;二是对履行职务时所取得的法定工资以外的酬劳,必须上缴国库。同时规定,不得接受私人馈赠;不得向下级公务人员借钱等。
在澳大利亚,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已产生成效,营私舞弊便有丢官之虞,已成社会共识。如澳大利亚关于议员登记个人收益的规定发布后,某议员访华回国,作如此登记:我于5月28日至6月11日访华,旅费和食宿是由中国国际谅解协会支付,从悉尼至香港的往返路程,澳航把我的机座从经济舱升为公务舱。还有的议员出访外国接受给孩子的礼品未作报告,受到质询;前总理的夫人办农场,失火后得到政府低息贷款,这位总理受到指责。
(《法制日报》2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