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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遗体公证”案开庭

2001-11-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9月4日,杨彭蓉在四川成都某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病例记载婴儿健康。9月5日,护士将婴儿抱去洗澡,约3分钟后回来说婴儿脸色不对。经抢救无效,婴儿4小时后死亡。医院的死亡通知书载明,婴儿的死因系颅内出血,而殡仪馆工作人员则陈述婴儿面部有伤。杨彭蓉和丈夫邱云铀认为是医护人员不慎将婴儿摔落致颅内出血死亡,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四川省公证处应邱云铀“诉讼之用”的申请,对死婴经公证“证据保全”后存入了殡仪馆。据称,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11月19日,此案在成都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辩论激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万元。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医院为掩盖事实制作了假病历,并出示了经四川省公证处公证的病历记录复印件,内有内容截然相反、住院号及病员床位号均不同的两份病历。被告方辩称,两份病历均为真实病历,一份为母婴同室的病历,另一份则是婴儿发病转至新生儿科时另登记的病历。被告方强调,尸检报告鉴定结论为“婴儿系新生儿肺炎死亡”,属不可抗因素,医院已尽到抢救责任。

原告方请求法院将经公证仍存放在殡仪馆的死婴解剖后送到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确定婴儿真正死因。(《北京晨报》2001.1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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