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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兄的房屋为何由外人继承

2001-1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7年,我父母先后病故,遗留的10间瓦房我与胞兄每人5间。1996年,胞兄一家遭遇车祸,他和独生儿子不幸死亡,我嫂子也被撞成了“植物人”,嫂子被她的母亲李某接回娘家侍奉。今年8月,嫂子也去世。李某说,嫂子家那5间瓦房应由她继承处理。我认为,我们禹家的房产不应由外姓人继承。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禹华光

专家意见:

你胞兄所继承的祖传房屋5间,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1996年,你胞兄和他的独生子在车祸中同时死亡,那5间瓦房的一半属于你嫂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系你胞兄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你嫂子作为你胞兄遗产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你胞兄遗留的2.5间瓦房后,实际上那5间瓦房全部成了你嫂子的合法财产。你嫂子死亡后,那5间房成了她的遗产。她的父母作为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成为那5间瓦房的所有人。这样,昔日你们禹家的房产,如今确实成了别姓人的合法财产。(《百姓信报》20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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