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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钞票散落街头这种“拾捡”就是抢

2001-1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月12日下午,深圳保安区一位驾驶红色摩托车的男青年载着一名女青年,在宝城22区灵芝公园大门口前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车主昏迷倒地,女青年携带的巨额钞票散落一地,人们一下子围拢上来哄抢地上的钞票。

当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时,满地的钞票已被哄抢殆尽。一些人将抢到的钞票交了出来,但大部分人悄悄带着抢到的钞票溜掉了。

事后调查,被撞昏的两人是某公司的采购员和出纳,他们带有材料款50万港币和7000元人民币。

为追回被哄抢的巨款,灵芝派出所专案组民警对宝城22区的众多商场、饭店、发廊、工厂进行了地毯式大排查,先后走访调查群众400多人。发现事故现场附近“青春发廊”的理发师蔡伟钢在车祸后不辞而别,有重大嫌疑。 

经过多方追寻,民警在湛江找到蔡伟钢的哥哥,并查出蔡伟钢在他家凳子下面藏匿了19.7万元港币。民警通过蔡伟钢的哥哥劝令蔡伟钢投案自首。慑于警威,蔡伟钢不得不在电话里交代,另外有30万港币藏在哥哥摩托车修理店一辆破旧不用的摩托车的发动机里。8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伟钢到湛江市公安局海东分局投案自首。落网后,耷拉着脑袋的蔡伟钢仍然认为“自古捡钱不算偷。”

是否“捡拾”钱物不算偷抢?深宝律师事务所的杜长荣律师说,这种行为已属犯罪行为。刑法上对他人遗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犯财产罪论处。

明知财物的主人是谁,并且当时有条件将这些财物交还给失主但拒不交还的,甚至携带钱物潜逃的,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因受害人受伤昏迷而哄抢其散落在地上的钱钞并且携带潜逃的,其行为也构成了抢夺罪,其情节较之前列情况更严重,定罪也会更重。(《人与法》200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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