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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不超标也应赔偿损失

2001-1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今年初,我投资10万元承包一水库养殖淡水鱼。上月,我发现水库出现很多死鱼,损失近万元。后查明是上游一新建的造纸厂排放污水所致。当我请求该厂赔偿时,该厂以其排放的污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已向有关部门交纳排污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造纸厂的理由成立吗?

 王成

专家意见:

就你反映的情况看,造纸厂是应该赔偿你的损失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遭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其次,造纸厂具备了承担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即鱼的大量死亡;二是鱼的死亡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是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在造纸厂不能证明鱼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时,就必须按照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处理,而不论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交纳排污费。(《检察日报》2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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