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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否出生由谁决定

2001-12-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6月22日,江西省莲花县路口镇某村的村民刘男突然身亡。刘男去世时,其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妻子刘女已经怀孕两个多月,但仍在娘家居住。6月28日,刘男的父亲刘强和亲属等人来到刘女家,提出了在刘女怀孕期间,一切费用由男家负责,每月付给400元;孩子生下后,留嫁自由,并按亲生女出嫁、招赘给予嫁妆或房产;不管留、嫁,以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刘男的兄弟等优厚条件,希望刘女保留自己儿子的后代。

当时刘女答应将胎儿生下来并哺乳6个月。然而几天后刘女反悔了。

刘强找到了法院。接待法官虽然对刘家抱有同情之心,但仍不得不告诉他们:此事可以起诉,但无胜诉的可能。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刘强仅是胎儿的准祖父,与胎儿之间虽有血缘关系,但这个关系的真正确定,是以胎儿的出生为前提。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刘女有权决定这个胎儿是否应该出生。

7月下旬,刘女到医院施行了堕胎手术,不久前再结良缘。(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羊城晚报》2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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