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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二审后的再思考

2001-12-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被传得沸沸扬扬的陕西离奇“处女嫖娼案”(参见本报1849期法制纵横版)二审宣判:径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9135元整。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个荒唐的“处女嫖娼案”的背后暴露出一串令人沉重的反思话题。人们担心,如果这类办案人员抓住的不是处女,而是已婚妇女,她们会不会因屈打成招而永远蒙受不白之冤?一些法律专家认为,目前《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数额标准太低,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这显然不足以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麻旦旦现在仍坚持再向上诉讼。但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只要《国家赔偿法》在精神赔偿上不做修改,麻旦旦的要求就很难满足。

(《北京日报》200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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