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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十五小时违反《劳动法》

2001-12-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在成都电子科大招聘时,开出了诱人的待遇价码,如股票分红、花园式住宅、每年拿14个月薪水、享受带薪假期及出国培训等。但在这些“享受”背后的代价却是每天工作15个小时以上。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学副教授金英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经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金教授说,无论给予劳动者多么优厚的待遇,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日工作15个小时仍然是违法的。有关部门应对此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北京日报》20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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