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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亟待立法

2002-01-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0年,辽宁省辽阳市大林子小学六年级学生何春明,因病住院治疗60多天后双目失明。其父认为是医院护士违规注射青霉素造成的。但法院最终判决:何春明双目失明并非医疗事故。

2000年底,经申请,辽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对何春明进行援助。何家允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何春明的双目失明和注射青霉素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直到法院开庭前3天,何家仍未拿出法庭可能认可的证据。何家称,前往北京或上海做司法鉴定的费用很高,他们一时拿不出来。鉴于证据不足,辽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中止了对何春明一案的法律援助。何家认为,中止援助是一种违法行为。2001年4月24日,何春明将辽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这起诉讼如一石击水,暴露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两个关键问题:资金严重短缺;至今尚未立法。

一位律师说:“我帮你打官司,你却告我上公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费用应由法律援助中心来出。”

2000年,辽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1000多起,办案经费却只有5万元,平均每起案件的经费不足50元。我国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都规定律师每年要承担1-3件法律援助的案件。但各地补贴并不相同。在北京,律师每办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能得到300元补助,比起办案成本,显然远远不够。在广东省东莞市,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政府支付律师1700元。成本问题基本解决。于是有的律师空闲时,就专门去找法律援助的案件来做。

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资金杯水车薪的问题。因此,立法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法律服务时报》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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