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民意识——素质教育的重要内涵

2002-0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几天,在南京市内的一所中学校园内溜达,看到墙上有两块挨在一起的标语牌,令我不禁生出些感慨。一块牌子上写着:“不要问祖国能为我做什么,只要问我能为祖国做什么。”另一块上则写着:“大力加强素质教育。”

按我的理解,“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涵,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养育。公民意识的核心是相互依存的两种,一是权利意识,一是义务意识。让孩子们从小便开始懂得什么是一个现代公民应享的权利(即国家应该“为我做什么”),什么是他应尽的义务(即“我”应为国家和社会“做什么”),是“素质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要让孩子们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紧紧相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那两块语录牌是互相冲突的。

这种做法,不仅从小便抑制和泯灭了孩子们的权利意识,也从小便抑制和泯灭了孩子们的义务意识。这样的教育,是从根本上反“素质教育”的,也是从根本上反现代文明的。

 (《南方周末》2002.1.3王彬彬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