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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2002-0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5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木材加工厂工人刘晓坤与朋友在歌舞厅无意中踩了公安民警江雷的脚,江雷出言不逊,双方发生口角、厮打。另一民警栾本刚在未告知警察身份情况下,掏出手枪指着他人说:“我毙了你!”并向三人开枪,击中一人衣服,擦伤另一人脖子,第三枪击中17岁刘晓坤背部,造成其高位截瘫。

案发后,栾本刚在海林市公安局任领导的亲属赶至事发地,将该案定性为流氓团伙袭警。刘晓坤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刘晓坤之父刘安成认为儿子是公安民警打伤,要求公安局偿付医疗费。公安局领导答复,栾本刚和江雷是勇斗歹徒的英雄,不负责治疗所需费用。刘安成一气之下辞去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法院副院长之职,6年来照顾儿子,四处告状。

该案引起黑龙江各级部门重视,要求海林市有关部门调查。

2001年3月,司法鉴定认为:刘晓坤枪伤为栾本刚从其背后开枪,否定了1995年公安部门认定的“刘晓坤正面袭警,栾本刚开枪自卫”的结论。

但在2001年12月9日,法院一审仍判决刘晓坤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开枪民警栾本刚枪击三人属正当防卫,无罪。

刘安成告状6年,不仅未告倒民警,反而告出个瘫在床上的儿子有罪。爷儿俩认为一审法院颠倒黑白,上诉至二审法院。

2001年12月15日,海林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民警栾本刚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本案提出抗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近年,公安民警随便使用枪支乱伤、乱杀无辜的事件屡有发生,我国相关法律和有关条例对枪支的发放、使用早有明文规定,但民警滥用枪支伤及无辜为何屡禁不止?

(《工人日报》2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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