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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冠军的离婚大战

2002-0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奥运冠军陶璐娜

奥运冠军的恋爱史

1994年4月的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20岁的陶璐娜与朱晓峰相识在上海体育馆溜冰场。

交谈中得知,朱晓峰在上海华亭宾馆洗衣部工作,陶璐娜是上海射击队的一名替补队员。几经接触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

1997年11月,他们结婚了,婚后,陶璐娜的事业蒸蒸日上,多次在全国射击赛和世界射击赛上获得冠军。而朱晓峰依然默默无闻。

夺冠凯旋提出离婚

1999年4月,陶璐娜主动提出让朱晓峰去经商,改变一下自己的形象。为了不扫陶璐娜的兴,他决定辞职去开个理发店,陶的父母也热心参与。刚开始,生意不错。不久,在经营中,朱与陶的父母产生了矛盾。最后不得不关了店铺。

由于朱晓峰与陶的父母的矛盾影响了两个人的感情。陶璐娜曾提出分手。

2000年9月16日,当陶璐娜在悉尼奥运会上赢得我国首枚金牌后,朱晓峰却意外地接到了刚回北京的陶璐娜的电话:“朱晓峰,我决定与你离婚!”

2001年7月中旬,朱晓峰接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陶璐娜在起诉书上称:“1999年双方分居,1999年11月份,原告就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在原告2000年迎战奥运期间,被告多次打电话干扰原告,要原告与其离婚并开出要价,受到原告领导和教练的批评与阻止。奥运结束后,被告非但不反省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还认为到了要价的好时机……”

“冠军”丈夫索要50万

陶璐娜究竟有多少身家?陶璐娜说,获得奥运冠军后,到目前为止,她真正拿到手的只有三笔奖励:一是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奖励给她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二是霍英东先生给每位中国奥运冠军颁发的纯金金牌,三是南市区政府给她的奖金。

陶璐娜愿以8万元了结此案,但这与被告方提出的50万元的要求相差悬殊,故调解未成。

奥运奖金三七分割

2001年12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陶璐娜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可予支持。

原告因奥运冠军获得的各项奖金和广告等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原告荣获奥运冠军后,确实需要一定的应酬和消费,可酌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港币5万元,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802580元。在具体分割时,考虑到原告作为运动员有可能进行伤病治疗等因素,故原告可分得人民币561806元,被告可分得人民币240774元。

对于霍英东奖励金牌一枚,纯金健力宝大厦模型一件,归原告所有。关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捐赠的房屋,该房产公司已明确表示捐赠给原告个人,故法院不予处理。但朱对此判决不服,已于1月4日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目前离婚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齐鲁晚报》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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