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质疑收取“案件侦破费”

2002-01-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2001年12月27日,福州市鼓楼交警大队对3名违章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每人征收了3000元案件侦破费。在全国是首次。

公安机关破案与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一样,所需经费来自财政拨款,不论是向受害者还是加害人,向案件当事人收取所谓“案件侦破费”都没有法律依据。

违章交通肇事逃逸者在广义上也是纳税人,他平时既已依法缴纳了税款,那他就没有再交“案件侦破费”的义务。在这一问题上,他与受害者享有同等权利,这一权利并不因其是制造破案成本者就可被剥夺。公安机关破案所需费用,本就包括违章交通肇事逃逸者在内的广大纳税人所纳税款,公安机关哪能另外再收取什么名目的破案费用呢?

“案件侦破费”不向受害者而只向加害人收取,这与“违法犯罪者没什么权利可言”“对违法犯罪者怎么处置都行”的意识有关。而被重复处罚者似乎也不见有叫冤的,这说明他们自己也持同样的认识。可见“案件侦破费”是不尊重他人权益与自我权益意识不强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合法权益要能得到尊重,两种权利意识都不可或缺。(《中国经济时报》2002.1.15)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