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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伟人”广告画引发的官司

2002-01-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9月25日,石家庄日报社的两名记者在路过该市裕华东路毛家饭店时,看到饭店门楣上方有一幅巨大的广告宣传画,画的背景是祖国的大好河山和旭日东升,前景是迎风招展的红旗,“毛主席”的半身像就在河山和红旗之间。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讲话,不能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于是两位记者在《石家庄日报》上写出《裕华路上毛家饭店竟用领袖形象做广告》的报道。

饭店:告你!报社:反诉!

毛家饭店于当年10月8日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家庄日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饭店负责人李桐说,广告画上是他父亲未经过化妆的生活照,父亲华人是特型演员,曾扮演过毛主席。

华人认为,记者在没见到本人的情况下,就在报道中称照片上的人物是毛主席,是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由此,给毛家饭店的经营带来诸多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受理了毛家饭店的诉讼。

而石家庄日报社认为,这篇报道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尊严。对于这样的批评报道,毛家饭店不仅不接受反而把报社推上被告席,侵害了报社的名誉,影响了记者正当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因此,报社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拆除非法广告并赔偿名誉损害人民币1元整”。

法院也受理了石家庄日报社的反诉,与毛家饭店诉报社名誉侵权案合并审理。

审理:双方各执一词

2001年11月13日此案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各执一词。审判长传证人华人(真名李顺利)出庭作证。当华人步入法庭时,人们纷纷议论:“太像毛主席了!”华人说,他是该饭店的投资人,广告画是按他的意见制作的。他强调,自己的生活照片挂在自家的饭店门口,理所当然。

石家庄日报社的法律顾问马贵良律师说,在该饭店的店堂内部,放的是毛主席塑像,挂的是毛主席照片,书写的是毛主席的诗词等,种种迹象都表明该饭店直接利用的就是毛主席的形象。饭店所挂的巨幅宣传画中的人物,尽管不是毛主席,而是饭店老板的父亲,但其父是毛主席的特型演员之一,因此,形象上代表的是毛主席。该饭店用此照片,其动机显然是在利用毛主席的形象误导消费者。从画面构成看,旭日东升、红旗招展,体现出来的意境和气魄惟有毛泽东,而不是一般公民。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并能使公众清晰辨明广告客户。竖立在饭店门口的半身像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其内容和发布的合法性不能确认。广告将广告画面与领导人形象联系在一起,误导了公众和石家庄日报社记者。双方都未给对方名誉造成损失。11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毛家饭店的诉讼请求;驳回石家庄日报社的反诉请求。

11月22日,毛家饭店拆除了门楣上方的广告牌。

(《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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