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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2002-01-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于去年8月份在贵州旅游期间目睹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我向交警如实反映了我的亲眼所见。9月10日,我收到某法院的通知书,要求我于9月17日到法院出庭作证。单位同意了我的请假要求。由于路途较远,参加诉讼共用了我8天工作时间。单位扣了我8天工资。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张义

专家意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根据上述规定,你作为证人到法院参与诉讼活动,虽然不在工作岗位上,但仍然提供了正常的社会劳动,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国家和社会义务。你单位应当支付你的工资。(《民主与法制》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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