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车匪路霸能否被“当场击毙”

2002-0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年关将至,正是犯罪活动高发时期,为保春运安全,湖北警方发出指令:各地武警、刑警、治安警等多警种,采取不定时间、不定路线的方式开展大规模便衣跟车行动;继续叫响“当场击毙”口号,对正在持械抢劫或负隅顽抗的车匪路霸,可以当场击毙。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一个省的交警总队有没有权力定出“当场击毙”这样的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如果该交警总队提出的口号仅针对“正在持械抢劫或负隅顽抗的车匪路霸”,还不算过激。能不能当场击毙,不是一个交警总队可以说了算的,这种权力或者说是职责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在劫持长途汽车危害公共安全时、暴力抗拒抢夺警察武器时等七种情况下都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使用警械直至开枪)。而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在罪犯停止犯罪、已被制服或已丧失侵害能力时,应停止使用武器。从以上法律和规定看,我国法律是不提倡把犯罪嫌疑人当场击毙的,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在万不得已时,才开枪,而且最好是击伤。

还有人认为,“叫响‘当场击毙’口号”,充分发挥了人的积极性,有其值得赞许的一面,但是,法治的社会并不是任由人的主动性随意发挥的社会,否则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和动乱。法律高于一切,法治社会要求人服从法的精神和法的具体规定。(《北京晚报》2002.1.30)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