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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黑案改判

2002-0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8月,深圳罗湖区检察院指控李成录、杨旭勇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9月13日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并认定了这些罪名(本报2001年9月16日三版曾摘编)。

然而,这起曾被媒体铺天盖地报道的深圳市首例黑社会团伙案,去年底落下帷幕时显得有点冷清。直到今年一月下旬,结果才被简单地告知公众。去年12月1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撤消了“黑老大”的罪名。

“黑老大”罪名为什么会被撤消?二审法院下判的理由是什么?最高法院就“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有司法解释。规定此罪名须具备4项特征。这4项特征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还是具有其中一项即可定罪?目前存有不同理解。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成录、杨旭勇等人及原审被告人刘艳云等人的“公司”从事一系列非法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的某些特征,但是因缺乏作为构成要件的“保护伞”特征,其行为均构不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此案罪名不成立。(《北京青年报》20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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