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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应有权会见亲属

2002-02-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未决犯无权会见亲属,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默认的做法,长期以来其合理性从未被怀疑过。但是,随着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多地倡导人文关怀,这一做法的不合理性也日渐凸显出来。

我国的《监狱法》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既然连已经被定罪的犯人都有此权利,为什么还没有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反倒无此权利呢?逻辑上说不通。

这个做法违背了司法人道主义原则。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逮捕到一审审判,合法羁押期限在4个半月至20多个月,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父母妻儿牵挂被羁押人乃人之常情。犯罪嫌疑人被剥夺的只能是为侦破案件所必须剥夺的那部分权利,而与亲人的会见并不属于非剥夺不可的权利。

未决犯有权会见亲属,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我国公安机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这种内外有别的司法政策,对于中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不平等的司法待遇。

此外,只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犯罪嫌疑人与亲属会见可能导致的通风报信等不利影响是可以避免的。

(《中国青年报》2002.2.6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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