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缺德电报伤害无辜该谁承担侵权责任

2002-02-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电报无中生有 程小梅遭诬陷

2000年11月3日,安徽省明光市常山村收到了一封由江阴市电信局发出的电报,收件人为:常山村丁队长。但常山村没有叫“丁队长”的人。有好事者拆开了电报,发现电报是发给村民丁云光的,电报上没有署发报人姓名,而电文让人目瞪口呆:“请速转你队程小梅夫(丁云光),发廊卖孕(淫)被抓江阴市看守所,速送生活用品。”

丁云光看到电报后如雷击顶,当天就坐车赶到了江阴市看守所找老婆,但看守所根本就没有程小梅这个人。

在无锡市打工的程小梅闻知村里传说她因卖淫被抓,心急如焚急忙赶回家。她满心以为自己到家可以澄清一切事实,但回家后她遭遇到的却是村里人轻蔑的眼神。自己平时没有仇人,是谁发这样一份缺德的电报。她想和丈夫解释清楚,但丁云光就是不相信她。两人因此而吵了起来,情急之下双方发生揪打。

找不到发报人 状告电信局

程小梅想到了法律援助,她委托律师到江阴市电信局查询,几经波折查明发报人为:江阴市沿山村冯巷8号马洪才。可再查,沿山村根本无“冯巷”这个地名,更无“马洪才”这个人。

程小梅绝望了。好心的律师给她出了一个主意:电信局发出的这份电报毫无事实根据,侮辱了程小梅的人格,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可以要求江阴市电信局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并向程小梅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一审开了3次庭。2001年9月18日,法院判决程小梅胜诉!法院认为,江阴市电信局未审查发报人的真实身份,也没有提供发报人任何的相关证据,因此应认定电信局制作和传输了这份无事实依据的对程小梅人格进行了侮辱和诽谤的电报。电信局应赔偿程小梅经济损失414.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向程小梅赔礼道歉。

但是,胜诉的判决并没有扭转程小梅难堪的局面。大家纷纷议论:程小梅官司打赢了,是说电信局应负发电报的责任,但并没有说程小梅没有卖淫啊。她与丈夫的关系也没有改善。

江阴市电信局更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要求电信局对发报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本案电报中的文字内容也不是不得发送的文字信息。程小梅要求电信局承担侵害其名誉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撤销原审判决。

专家说,诉诸法律不如心理调试

对此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能说:法院的一审判决太重情理。电信局不是公安机关,它没有权利和义务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找不到自称为“马洪才”的人即找不到侵权人,这个空白所造成的痛苦由谁来承担呢?只能由程小梅自己来承担。程小梅确实很无辜,但是不能说你无辜,就找一个人来,让他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和补偿你的无辜。其实,即便她打赢了这场官司,她和丈夫的关系也并没有改善。所以,我觉得诉诸法律,不如诉诸心理上的一种调试,尤其是她的丈夫。

(《江苏法制报》2002.2.5夏建委等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